阮希文与淄博华梅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希文,工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华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静,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阮希文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华梅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阮希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爱军
审判员 邓卫国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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