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章与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宫钦松,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李玉章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公主岭市工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终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玉章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人向哪个部门投诉有选择权,选择了法院不是为了解决副科级职务待遇问题,而是为了解决被克扣、拖欠养老金问题,职级与工资密不可分,要解决被克扣、拖欠养老金问题,必然联系到职务及学历,所以解决被克扣、拖欠养老金问题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均有规定。公主岭市工商局克扣李玉章养老金,并利用职权的便利进行暗箱操作:(一)李玉章由1966年至2000年每月工资比董世奎高,公主岭市工商局在给李玉章填制工资发放表时,由2001年4月突然比董世奎工资少填写218.15元,至2013年故意少填写养老金34314元。(二)李玉章于1996年提前预退,公主岭市工商局在给李玉章填写《干部提前离岗审批表》时,将科员级职务伪造为副股级科员,将满族伪造为汉族,将本人意见栏“空栏”,不让本人填写意见和签名,并在2013年8月答辩状中,将四平市委四政办(1995)25号文件伪造为是《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在市区建设锅炉房意见的通知》。李玉章看到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规定后,才得知在未预退前就应当享受副科级职务工资待遇,在预退时应享受正科级职务工资待遇。公主岭市工商局隐藏拒提供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三)李玉章已经大专学历,公主岭市工商局按初中学历核定养老金,由1989年至2013年克扣、拖欠李玉章养老金25500元。(四)李玉章1980年已享受科员级(股级)待遇,股级补贴每月工资表4元,由2008年至2013年克扣股级补贴养老金240元。(五)证据证明李玉章由1996年至2000年每月工资一直比董世奎每月工资高数额不等,至2013年14年期间被工商局克扣养老金7954元。(六)由于公主岭市工商局克扣、拖欠各项养老金,并影响李玉章医疗费待遇的提取至2013年1000元。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00余页工资发放表,但仅调查收集23页,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一未能调查收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五)、(九)、(十)项,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依法判令公主岭市工商局向李玉章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养老金27081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本案中,李玉章的诉讼请求基于其是否应当享受副科级职务工资待遇及按大专学历核定工资,这两个事项均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相对人不是公主岭市工商局。李玉章申请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案中均不具备适用的条件。故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正确的。
综上,李玉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钟华
审判员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侯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姜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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