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刘传祥与东莞市石碣志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2-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77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石碣志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传祥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石碣志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传祥于2011年10月11日入职志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志业公司为刘传祥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险。2013年4月24日,刘传祥与公司另一名保安谭游伟因公司饭堂厕所灯没关而引发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全身多处受伤。2013年4月25日,刘传祥与谭游伟在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西沙中路派出所就打架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谭游伟支付刘传祥医疗费1200元,刘传祥以后不再追究谭游伟法律责任。刘传祥受伤后,未住院进行治疗,亦无医嘱休息时间。2013年6月2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传祥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决定书记载刘传祥2013年4月28日被诊断为:1、头部外伤;会阴部外伤;3、颈背、双肘皮肤挫伤。2013年7月11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传祥未达伤残等级,检查所见部分内容为:头面部未见伤痕,额纹、鼻唇沟对称,口角无偏斜,伸舌居中。颈背未见伤痕,左肩关节活动范围正常,睾丸无肿大。DP130703011:左肩锁关节半脱位。刘传祥提交收费收据证明医疗费情况。志业公司、刘传祥对维持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双方确认刘传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625.8元。
刘传祥就工伤待遇等问题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志业公司支付医疗费3287元;2.志业公司支付治疗期间的交通费911元;3.志业公司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8500元;4.志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碣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石碣庭案字(2013)3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维持志业公司、刘传祥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二、志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支付刘传祥停工留薪期工资6739.6元。三、驳回刘传祥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志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志业公司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刘传祥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工资明细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刘传祥在志业公司工作,由志业公司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双方现对维持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确定,刘传祥确认受伤后并未住院进行治疗,无医嘱休息时间。刘传祥提交的收费收据均为挂号费、诊查费及检查费,未显示刘传祥受伤后的具体治疗情况,也未提交病历本、诊断证明书等证明刘传祥具体伤情。而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显示,刘传祥所受伤害多为外伤,左肩关节活动范围正常,刘传祥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故志业公司主张刘传祥的停工留薪期应为一周,较为合理,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双方确认刘传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625.8元,故志业公司应当向刘传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13元=2625.8元÷30天×7天。志业公司关于无须支付刘传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遂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志业公司与刘传祥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志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刘传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13元。三、驳回志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诉讼费5元,由志业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刘传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刘传祥于2013年4月24日与谭游伟引发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全身多处受伤,先后被送到石碣医院、石龙人民医院治疗,但由于刘传祥经济困难,因此放弃住院治疗。2013年6月2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传祥所受伤害属工伤。2013年7月2日,东莞市石碣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刘传祥左肩锁关节半脱位。2013年7月11日,刘传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未达伤残等级,但刘传祥认为鉴定结果之日为治疗终结之日,因此,志业公司应支付刘传祥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11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综上,刘传祥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志业公司支付刘传祥停工留薪期工资6739.6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志业公司承担。
志业公司口头答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可,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刘传祥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东莞市石碣医院的门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两份(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2013年7月2日出具)、诊断证明书两份(分别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7月2日出具)与医疗票据,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断证明书(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与医疗票据,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刘传祥左肩部肌肉挫伤、左肩锁关节(半)脱位与2013年4月24日外伤存在因果关系,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6日出具的工伤认定补充通知书只是将上述司法鉴定意见通知给刘传祥与志业公司,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刘传祥的伤残等级为未达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护理等级,东莞东华医院于2014年3月11日的门诊病历与诊断证明书诊断刘传祥脑损伤后综合症。志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传祥停工留薪期的天数及志业公司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
刘传祥提交的东莞市石碣医院的门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两份、诊断证明书两份与医疗票据及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医疗票据,均形成于一审诉讼之前,不属于新证据,且均没有证明刘传祥有因2013年4月24日的受伤而住院治疗,本院不予采纳;刘传祥提交的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补充通知书及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只是证明刘传祥所受损伤的补充认定情况,亦没有证明刘传祥有因2013年4月24日的受伤而住院治疗,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纳;东莞东华医院的门诊病历与诊断证明书诊断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志业公司不予确认,本院亦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系指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本案中,刘传祥主张其停工留薪期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11止,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刘传祥在一、二审庭审中均确认其受伤后没有接受住院治疗,刘传祥对其停工留薪期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志业公司自认刘传祥的停工留薪期应为一周,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刘传祥的停工留薪期应为一周,进而经计算认定志业公司需支付刘传祥停工留薪期工资613元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传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传祥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卫
审判员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雷德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邝彩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