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华与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华。
委托代理人:胡守年。系张永华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征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永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李晓雁
代理审判员 夏传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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