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2015-08-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72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已由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8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厦门市禁毒条例》、《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及《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施行之后,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决定废止《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厦门市禁毒条例》、《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及《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tw�g:P��� >劳动合同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工资支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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