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5-08-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284
发文日期 2010-11-26   
文号 成人社发〔2010〕18号   
生效日期 2010-11-26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2号)转发你们,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统筹地区流入本市就业的人员应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医疗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流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3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其转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月缴费记录不间断满12个月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三、跨统筹地区流入本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我市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足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市和各区(市)县医疗保险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医中心〔2010〕42号)规定的业务规程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
 
五、各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设置业务办理窗口,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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