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8-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2148
成医发〔2013〕25号
各区(市)县医保局(处),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行为,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及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明确条件、择优选定、规范管理的原则选定和管理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三类医疗机构:一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二是骨科或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三是原已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业(企业)职工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救治(特别是骨外伤、脑外伤、烧伤等)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须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4.具备与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经办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本通知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全部要求;2.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且康复技术水平能满足工伤人员的康复需求;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30张以上;
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室等;
5.有与开展康复功能业务相适应的器械和设备;
6.拥有5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10名以上。
(三)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
2.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
3.拥有持有民政部假肢与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师,同时还应当拥有相应资质的训练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备与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5.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申报及材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中心城区的医疗机构统一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中心城区外的医疗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市)县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五)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许可证;
(六)科室设置资料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单;
(七)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实际开放床位数、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八)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选定
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区域工伤人员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兼顾专科与综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性伤害的特点和方便工伤人员救治的需要,择优选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并颁发《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标牌。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由市、区(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共同选定。中心城区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由各区(市)县经办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原则上不超过4家(职业病防治医院不受此限制)。
原已签订服务协议的二级以下行业(企业)职工医院经过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原行业(企业)工伤人员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
五、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
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管理权限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区(市)县经办机构在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协议签订情况报市医保局备案,年末应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报市医保局。
承担工伤康复业务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一与市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需在一年服务协议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签申请,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协议履行情况,确定续签服务协议;未续签服务协议的,《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标牌自动作废,不再悬挂。
六、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工伤人员在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及成都市工伤保险就医和费用结算等规定予以支付。
七、违约行为的处理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职责,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经办机构有权将处理情况向卫生部门、物价部门、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和新闻媒体等进行通报。
八、其他
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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