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5-08-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2828
文号 成人社办发〔2013〕81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现就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工作,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实行责任管理,明确专人办理,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切实维护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二、严格审批原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要坚持以审查职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主,旁证资料为辅的原则。单位或职工个人提交的有本人明确工种记载相关原始旁证资料,经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档案补充资料。
三、实行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备案制度
(一)企业特殊工种备案。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完整记录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并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表》(附件1),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职工申报提前退休备案。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需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年,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将《企业下年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名册》(附件2)及公示佐证材料一并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流程。企业于每年9-11月将本年度《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表》及《企业下年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名册》在企业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表》及《企业下年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名册》上签署公示意见后,附相应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一并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企业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暂停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国有企业上报的备案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登记,确认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审批处(科)将企业备案材料送养老处(科)确认后,由养老处(科)通知社保经办机构。
四、实行提前申报和个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度
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应当自愿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附由申请人自愿签定的《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五、实行审批和会商相结合制度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同时应将企业或个人申报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档案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录入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
1.申请人申报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予以审批。
2.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予以审批。
3.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的,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会商。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节中,对特别复杂和重大疑难情况难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审批决定的事项,需要通过会商解决的,由行政审批处(科)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可由分管局领导召集行政审批、养老保险、纪检监察、基金监督、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参与,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事项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由行政审批处(科)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审批决定。
(三)审批决定。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和流程审查已受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当月,在《成都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栏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通过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办结审批手续。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按季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5)。
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待遇计发时,发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与企业备案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加强档案管理
各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职工档案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登记制度,不得外借档案资料,自觉维护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严肃性。经审批通过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个人档案,由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实施台账管理,并退还职工个人档案。
七、明确职能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城乡养老保险处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2.行政审批处负责在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指导、管理区(市)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3.纪检监察处、社保基金监督处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案件查处。
4.信息化建设处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维护。
(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本地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三)市及区(市)县社保局负责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后的待遇计发和配合追收违法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工作。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涂改编造职工档案等行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把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每年对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表
2.企业下年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名册
3.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成都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5.区(市)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备案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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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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