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2015-08-12 来源: 浏览:1394
法[1999]228号
颁布日期:19991124 实施日期:1999112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冻结并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导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
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处罚: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特别重大的,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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