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老总非法集资10亿获刑15年
2015-08-18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1366
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10亿余元的特大P2P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建网贷平台
据被告人周辉供述,2010年,他开始接触“红岭创投”。在一番学习考察后,他了解到,“红岭创投”做了一个平台,作为中间人收取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手续费,利润可观。2011年2月,周辉注册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左右,周辉委托李某制作“中宝投资”网站上线运营。借款人在上述网站平台注册、交纳会费并经周辉审核后,即可在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上述网站平台注册并交纳会费成为会员后即可投标,并通过银行汇款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借款人则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
周辉还建立了投资人QQ群用以发布投标信息、解答咨询等,并于2013年3月招纳数人为公司客服,通过网络和电话回答投资人的提问和推荐投资标的等。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周辉陆续虚构了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大量发布增值标、抵押标、石头标(宝石标),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及另根据投资标的类型和金额给投资的会员支付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
骗10亿余元
经司法鉴定,自2011年5月23日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累计先后向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6.91亿余元,尚有1136名被集资人共计3.56亿余元本金(扣除先期已支付回报)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扣押现金共计1.8亿余元。周辉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人民币1.75亿余元。
法院查明,周辉将上述资金中共计1700余万元用于支付400余名曾在平台投资人员的回报;将共计3200余万元用于为自己或借贷他人购买房产;先后将共计6600余万元用于购买了约20辆高档轿车及支付汽车装饰、维修等费用;将共计1600余万元用于购买珠宝首饰及手表等;将约1600万元用于购买服饰、箱包、手袋、眼镜等物;将约1200余万元用于旅游、住宿、交通、餐饮、美容、购物消费等开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网络维护、公司账面管理费用、税金共计约140万元;用于支付银行交易费、支付宝服务费等共计66万余元;另有1000余万元(含取现285万余元)资金去向现有鉴定材料无法反映。
法院认定,周辉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集资款,之后仅将极少部分资金用于经营,在明知所获收益根本无法支持其应支付给被集资人回报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大量虚假投资标向被集资人集取资金,对集资款随意处置,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衢州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本报记者 王 春 本报通讯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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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企业非法集资是犯罪。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应该对单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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