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40小时工时不变也能放“2.5天短假” !加减乘除4招出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媒体热议。
文件起草小组成员、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司长彭德成称:“弹性作息,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都是鼓励性和倡导性措施,不是强制性要求,也不能全国一刀切,各地各单位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不影响正常生产活动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执行。”
可见现行工时和休假制度的“大盘子”不变,即使改变也要经过规定的立法程序。如何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更好地安排职工休假?以下“加减乘除”四种方案,可供各单位制定休假方案时参考。
做“加法”
单位可自订福利假和集体旅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用人单位还可规定各类福利年休假作为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补充,即在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做“加法”。
如某全球著名快餐连锁企业,就规定“办公室雇员每年除了有国家法定假期和年休假外,还有生日假、28天的十年大假等,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但是,公司应当处理好法定年休假和其他福利年休假的关系,福利休假应当另行规定,不能与法定年休假混为一谈。如果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减少的,显然是无效的规定;如果天数增加的,则增加的天数未休该如何处理,是否与法定年休假同等对待,都将是双方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
为便于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可以规定:员工休假,应当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了再休福利年休假。
另外,除了法定年休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组织职工集体疗休养或旅游。
当然也有的单位规定,职工参加集体疗休养或旅游,疗休养或旅游天数将折抵年休假天数,但是应当提前向职工告知,以便职工做出明确的选择,否则擅自折抵职工年休假天数,就是侵害了职工年休假的权利。
如果提前向职工告知,职工选择参加集体疗休养或旅游的,视为同意将年休假时间用于集体疗休养或旅游;职工未选择参加集体疗休养或旅游且正常上班的,不得折抵职工年休假天数。
相关案例
李某于2011年进入重庆某公司上班。2012年5月8日,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并领取了1000元补贴。
当年,李某因忙于工作,没有休年休假。2013年1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他2012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辩称,公司已经以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形式,安排李某享受了2012年度的年休假,并给李某发放了1000元年休假补贴。但李某对此不认可,“单位组织大家去旅游时,并不知道具体的名目,领取的1000元是旅游补贴,而不是年休假补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并领取了1000元,但公司却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在组织员工旅游前,已经告知李某该次旅游将折抵李某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取得李某的同意。
此外,该公司也未能证明发放的1000元是年休假补贴。因此,李某参加集体旅游,只能视为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207元。
做“减法”
让职工自主安排休假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其中,至少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用人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
二是年休假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
即就员工休年休假时间的确定,应当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员工也不能一概强调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而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于不顾。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
实践中如何安排年休假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严格模式”,就是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休假时间。如一些企业统一安排职工在生产淡季休年假,职工应予服从。
第二种是“宽松模式”,就是先由职工提出休假时间再经过用人单位批准。有的单位每年给职工发放“休假券”,每张券的“面额”为半天,如享有15天年假的职工有30张“休假凭证”。你想周末2.5天休假吗?可以,每周交一张“休假券”,用完为止。这就是在规定的休假天数上让职工自己去做“减法”。
当然无论从国家规定还是从职工意愿上看,希望用人单位除非万不得已,尽量采用第二种模式“宽松模式”,因为它更能体现“职工本人意愿”。
另外,如何安排休假,也体现了企业民主管理水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做“乘法”
积少成多几年休假一次用个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假设某职工年休假标准为5天,2014年年休假未休,攒到2015年出国度假时,连同当年的5天假期一起休可不可以?当然可以。如果假期还不够,干脆再攒一年,到2016年连着休15天可不可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未尝不可。这就是做“乘法”了。
不过最好留下书面证据。因为一般认为,年休假争议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超过仲裁时效。
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但是尽管如此,假设劳动者在2016年提起仲裁,未必能获得2014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除非有书面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三年连休。
做“除法”
总工时不变也可放“2.5天短假”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形成2.5天休假。
有关负责人称,“鼓励夏季弹性作息,可以充分利用夏季白天时间长、旅游季节好、居民出游意愿高的特点,通过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条件。”
在夏季,用人单位可以将“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调整为“周一至周四每天工作9小时,周五上午工作4小时”,就是做“除法”,将周五下午的4个小时分散到周一至周四。
夏季白天时间长,“早出晚归”不仅可以避暑,更主要的是符合“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的要求。何乐而不为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