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小短假引发的六大疑问
2015-08-25 来源:劳动报 浏览:1107
疑问一:2.5天小短假,放假的四小时工作时间该怎么安排?
根据旅游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形成2.5天休假。
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在夏季,用人单位可以将“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调整为“周一至周四每天工作9小时,周五上午工作4小时”,就是将周五下午的4个小时分散到周一至周四,或者与带薪休假制相结合。
疑问二:是否每个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文中的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以及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和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疑问三:如果企业申请综合工时,有关部门批不出来,企业应该怎么办?
2.5天休假只是鼓励但不强制。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与职工协商,在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带薪休假的时间折抵成多个周五下午来实施。
疑问四:如果把这4小时的工作加到平时每天工作中,平时每天工作9小时,在企业不申请综合工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出加班费的合理要求吗?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从文字表述看,并没有赋予企业调休的权利,安排加班加点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此种情况下,应根据“意思自治”和“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原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同时结合旅游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形成2.5天休假。”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反之,如果未经协商而自行规定将加班加点统一作为调休,则属于违法。
疑问五:如果企业要求职工加班,以周五放假抵扣为由,不付加班费可以吗?
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且加班这天也非法定节假日,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反之则是违法,企业要为此承担责任。职工如果周五不休这半天,并不能算作加班,加班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安排或者批准。
疑问六:职工在休这2.5天小短假时,公司的考核定额标准该如何制定?是否需要就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这问题比较复杂,要结合企业、岗位、职工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综合考量,但一般不应该增加企业成本或减少职工义务。如果该小短假确实对于考核定额标准有影响,那么就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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