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3岁童工手臂受重伤 证据欠缺下获赔30万
一个来自重庆贫困山区的13岁小女孩来到北京打工,由于过度疲劳和机器没有保护措施,她的右手不慎被绞进甩菜机。公司和她划清了界限、能够作证的其他工人也早就被辞退而各奔东西。
面对没有任何证据的困局、面对需要赶紧筹钱动手术保住的手臂,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女孩工伤 面临截肢后果
胡小菊是重庆巫溪县贫困山区的女孩,1996年4月,年仅13岁的胡小菊为了帮父母还债被老乡带到北京某食品公司打工。同年12月6日,胡小菊被安排到蔬菜甩干机上甩菜。由于过度疲劳和机器没有保护措施,她的右手不慎被绞进甩菜机。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双骨骨折,又肱骨内外髁骨折,肘关节错位,又挠骨骺损伤,”“考虑截肢。”
我是在199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的胡小菊。当时她躺在北京武警部队骨伤科医院的病床上,老板娘预付的一万元住院押金已经用完,主治医生认为需要三次手术胳膊才可能保住,我没有过多考虑就接下这个案子。
接案后困难来了,公司拒绝再支付胡小菊的住院费和生活费,并且不承认胡小菊是这个公司职工,更不承认胡小菊是因工负伤。
显然,非法雇佣的童工是不可能有劳动合同的,胡小菊也拿不出她在该公司工作过和领过工资的证据。
公安机关认为此案属于工伤事故,检察院表示无法介入,法院认为此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他们不能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总之全都管不了这事。
想方设法 先做手术要紧
为了保住胡小菊的胳膊,并获得医疗费凭证,我开始张罗胡小菊的医疗费问题。
我和医院领导协商,能否先给胡小菊做手术,欠医院的医疗费由我担保。医院对此不同意,主治医生说:“我也想马上给胡小菊做手术。交不上费,药房拿不出药来,我怎么治疗?”药房说:“没有收费凭证我怎么能拿药?”
我找到劳动监察大队,一位领导的答复是:“没有医疗费收据怎么索赔?现在不是提倡律师法律援助吗,你们律师有钱,你先出钱给她治病吧。”
在很多人眼里,律师是有钱阶层,律师办的每个案子都有利可图,对此我只能苦笑以对。
在四处碰壁的情况下,我急中生智找到一位记者帮忙。这位记者乘着电视台的采访车来到医院采访胡小菊,惊动了医院领导。记者突然将话筒对准医院院长,问:“像胡小菊这样的孩子,无依无靠,一般医院都不会收治这样的病人,你们医院为什么在她交不起医疗费的情况下为他做手术呢?”带着电视台标的话筒已经伸到面前,面对摄像机,这位院长爽快地说:“治病救人要紧嘛。”我一推主治医生,主治医生说:“那我就去准备手术了。”院长说:“快去,快去!”
首次手术的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手臂保住 忧虑如何立案
我准备直接接触这家食品公司,电话联系,公司老板娘金某某不接待我。我想找和胡小菊一起工作过的小姐妹,老板娘早有准备,和胡小菊一起工作的几个小姑娘都被辞退了,他们有的是四川人,有的是黑龙江人,还有的是甘肃人,都没有具体联络地址,一个也找不到。
在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催促下,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此案。工作人员找到该食品公司,公司大铁门紧闭,不予配合。
《工人日报》 首先报道了胡小菊的受伤情况,我拿着报纸和诉状找到法院,立案室当然不肯立案,我直接找到院领导,把报纸一递,请示这个事怎么办。没有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不能立案,这是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也不能立案,这也是法律规定。
经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商,决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先立案。
至此案算立上了,可手上没有任何证据,官司怎么打呢?
这家食品公司名为中外合资企业,实际是一个家庭作坊,他们首先对我的代理权提出异议。
胡小菊当时只有14岁,按照我国民法,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胡小菊给我的委托书是否有效呢?这确实是个问题。
本来,应当由胡小菊的父母写委托书,可是她父母哪有路费来北京呀。我要是没有代理权,谁来为胡小菊说话呢?
此时,我突然想起了京剧宋士杰。宋士杰为杨素贞代理诉讼,因没有代理权被说成挑词架讼,差点挨40大板。宋士杰急中生智,谎称和杨素贞之父有八拜之交,杨素贞是自己的螟蛉义女,这才免了一顿打。
于是我也效仿古人,说:“胡小菊的父母来不了北京,我是她干爹,我不代理谁代理呢?”仲裁员没有较真,对方也没有反应过来怎么反驳,默认了我的代理权。
首次仲裁 对方被迫调解
对于被诉,对方也准备了一套说辞:“胡小菊是来我厂看望她老乡的,不是我厂招的职工。胡小菊自称17岁不是13岁,不是童工。我厂没有安排胡小菊干活,是她擅自动机器受的伤,不是工伤。公司为胡小菊垫付一万元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治疗到此中止,胡小菊可以回厂养伤,养好伤后在厂里干四年活,还清一万元医疗费后才可以回家。”
被告太不讲理了,我又没有任何证据进行反驳,只好采取不讲理的办法对付。我不和金某某辩论了,而是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仲裁庭同意裁定先行给付医药费、生活费。
被诉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同意调解。
调解结果是:
1、由被诉人补发胡小菊1至4月的工资共1200元,作为生活费;
2、由被诉人去医院结算胡小菊医疗费,并把胡小菊接回单位养伤。
3、待需要二次手术时,由被诉人在区内为胡小菊选择医院治疗。
达成了这种调解协议,本案终结。我即免除了举证责任,也解决了胡小菊的住院费。
法院判决 获赔偿30万
1998年春节过后,胡小菊需要再次手术了,找公司要钱遭到拒绝,对方还把胡小菊赶出公司,停发了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胡小菊拿到入院通知单,只得又一次申请仲裁。
这一次,我们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吉叶公司履行调解协议,预付胡小菊治疗工伤的住院费,承担护理义务,并给付近两个月的工资共600元。
被诉人拒不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决,支持了胡小菊的请求。
对方公司不服,但是由于费用不大,它也没有起诉,而是履行了裁定。
1998年10月,胡小菊伤愈出院。在许多新闻媒体的声援下,劳动局为胡小菊做出伤残鉴定,鉴定为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发了工伤证。
1998年11月,胡小菊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这回要和公司算总账了。
公司负责人还是拒不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定该公司支付胡小菊工伤津贴、残疾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近30万元。
面对近30万元的赔偿,该公司再也坐不住了,终于在1999年3月起诉到法院。
我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只是申请先行给付一万元作为胡小菊的生活费。我的打算是,拿到这一万元后再慢慢和这家公司打官司。
开庭时,该公司认为我始终没有拿出胡小菊和他们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始终没有拿出胡小菊的伤属于工伤的证据。没有想到,到了法庭上,我突然拿出了他们无法推翻的证据。
证据一:199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中承诺为胡小菊补发工资,并为胡小菊治疗工伤。
证据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定该公司为胡小菊继续治疗工伤并支付工资,并写明对该裁定书如果不服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没有起诉。
证据三:1998年10月,胡小菊的工伤证。
对方没有想到这些东西会成为我的证据,当场表示不服,说:“这些东西都是你们自己搞的,我不认可!我有证据证明胡小菊不是我单位职工。”
我的代理意见是: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起诉期为15日,现在裁决书已经下发两年了,该公司没有权利对裁定书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预决力,非经法定程序,法院没有权力对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做出新的认定。
劳动仲裁不属于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我出示的这些证据,使得法院作出了与劳动仲裁裁决书同样内容的判决。
最后交锋 保住工伤证明
对于法院的判决,公司表示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中该公司提出,劳动局颁发的工伤证违反法律程序,并于2000年3月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只能中止审理。
眼看关键的工伤证有被撤销的可能,我心里当然十分焦急。
如果工伤证真的撤销了,我这四年的官司岂不是白打了,胡小菊可怎么办?
幸好,该公司的负责人多年来一直躲躲闪闪,这次起诉中,她又不接法院的电话,也不收传票,身为原告却两次都没有出庭。于是法院出了一份裁定书,认定行政诉讼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拿到这份裁定书,胡小菊工伤证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二审恢复审理后,对方依旧不出庭应诉,二审裁定依旧是:经合法传唤,上诉人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
至此,这起几乎没有任何证据的案件,终于有了比较圆满的结局。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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