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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5-09-12 来源:互联网 浏览:3240

 编者按:近几年,重庆法院每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突破两万件,劳动争议案件日益成为传统民事案件的“重头戏”之一。通过调研发现,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赔付等方面。

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方面,劳动者能否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至关重要,故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应当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除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外,还可以通过提起仲裁、诉讼维护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积极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从而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赔付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产生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但领取相关款项后拒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用人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或者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伤亡人员虽与转包人、被挂靠人不具备劳动关系,但仍可要求转包人、被挂靠人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为了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加大劳动法律宣传力度,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经过广泛征集和集中讨论,市高法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罗某某诉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罗某某在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某某煤业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10月24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年3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13年5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煤业公司,但某某煤业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煤业公司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二、王某某诉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2年2月1日,王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机械厂车间修砂轮机时因铁渣飞入眼中而受伤。2012年3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2013年1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捌级。2013年1月19日,王某某与某某机械厂签订了《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内容为:“一、王某某在某某机械厂因工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鉴于王某某有违规行为,某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重庆市南川区工伤保险中心审定的应支付给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王某某只领取保险中心赔付部分,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二、王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某机械厂索取该工伤待遇和费用。……”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3月13日,王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某某机械厂2012年2月1日工伤事故伤残补助金17039元”。后王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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