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可以约定吗?

2015-07-25940 人看过
     案例:于某是黑龙江人,从事某产品营销多年,不久前南下广州,在某派遣公司求得一职,后被派遣回黑龙江一家公司,继续从事某产品的营销工作。于某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公司提供的格式样本约定: 发生劳动争议向派遣公司所在广州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因奖金、加班工资等问题,于某与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按约定他去广州申请仲裁,路途遥远成本高,他要求撤销这一条款,就地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的要求得到了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准许。
     评析: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些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以格式版本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的“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上述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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