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如公司不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应提前 30 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例如延迟了 10 天,赔偿金是多少? 回答: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这两种的“不满一年的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根据你公司的问题,有两笔费用,一个是由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需要支付上述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提前30天;第二个是贵公司因为没有提前30天,此时按照业内的惯例是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其实,劳动法规规定的“提前30天”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般的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后都不愿让这个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呆下去,所以就多开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提前30天,就会恐怕这个员工在这期间做出损害公司的事情,所以也不愿意提前30日,宁可多掏一些钱来补偿。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问题: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
劳务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来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