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为您解答:可以。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实务操作中对于计件工资制的加班认定一般实行“双超”标准,即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发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在数量上必须超过计件定额后的工作量;第二,在时间上必须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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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上午都会安排员工进行集体培训学习。有员工就提出,公司占用他们的休息时间安排培训,应当算作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而公司则认为公司花这么大
公司是否可以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拒绝支付1年前的加班费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公司员工(农业户口)在公司(北京)工作了5年,今年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5年期间的加班费,以及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公司是否可以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拒绝支付1年前的
答:因《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