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为您解答: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四》第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论劳动合同因何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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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陈某(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入职上海某服装公司,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6月14日,陈某因请他人代打考勤卡被该公司记大过一次并罚款900元。后因公司将E品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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