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程序?

2015-09-10809 人看过

我市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包括现有或新办社区就业实体、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向市或区(市)县 就业局申请认定。

一、申请认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提供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三)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四)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地域内的企业按其工商注册登记关系向市或所在区就业局申请认定;地处其他区(市)县地域内的企业向所在区(市) 县就业局申请认定。

三、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收齐企业申请认定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分别出具《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凭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主管税收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62号)附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 20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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