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促进大龄就业特困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就业困难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凡在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促进再就业资金补助,职工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本人承担;对社区就业实体及纳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达到10人以上,并超过从业人员60%以上的,由促进再就业资金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第三条第五款2002年12月24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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