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3、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是否发生亏损,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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