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怀孕女职工福利待遇不变
不得降低孕妇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规定和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内容;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检查时间和哺乳期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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