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按照《监督检查员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岗位培训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受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由培训单位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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