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新《工会法》对工会法人的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为规定。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指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规定的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HR法律网(www.law-h.com)十分乐意为
HR法律网:地税机关代收把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收缴方式从“自下而上”改变为“自上而下”,基层工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应留成的工会经费,由地方总工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否需要审批?
HR法律网:按照《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