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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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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
HR法律网: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
HR法律网: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