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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女职工孕期7个月以上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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