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该公司领导出于私利,故意以虚假事实来隐瞒事实情况,让他基于自身利益,不得不违心地选择辞职,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范畴。此外,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有关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对他作出赔偿。由于辞职行为无效,而法律规定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分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三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该公司属于过错的一方,所以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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