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补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15-09-23523 人看过

 HR法律网: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应该给予补偿。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冯国流诉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3385号  原告:冯国流。  委托代理人:侯建亮。  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  委托

  • 冯国聪诉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冯国聪。  委托代理人:侯建亮。  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  委托

  • 分公司撤销后,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HR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应的分公司与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而该劳动

  •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