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一般来讲不可以。如,工资在山东发,那其个人调节税也是在山东缴纳,这对北京来讲就少了税源,其次,工资在山东发放,严格来讲不可以进入税前列支的成本,税务部门稽查的话是不符合要求的,而北京那边只有合同、缴纳社保却没有工资税源也会稽查。可能这种情况是企业处于摊销费用降低利润的一种做法,少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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