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行政确认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同时将行政复议作为此类案件提起
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条件,也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本义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原文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的含义是可以选择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
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一致的。故本案原告未经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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