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而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时,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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