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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实、全面地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权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和依法为劳动者输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内容。
6、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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