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符合约定的职工,用工单位就应当接受,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劳动组织,不得再将其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再次派遣劳动者的,不仅违反了派遣单位资格管理制度,而且不利于被派遣职工的权益保护,导致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更进一步的复杂化。
劳务自派遣、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将三方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人为的变更为四方、五方甚至多方的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法律关系,以至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梳理其中的问题。
以往,由于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实力不够,无力开分支机构,不得不采用转派遣、再派遣;也有的直接就是为了逃避相关责任,只注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复杂化的劳动关系最终受害的只能是劳动者,一旦发生纠纷,容易扯皮、相互推卸责任,直接受损害的只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用意实际上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而目前的再派遣现象恰恰是有违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所以,禁止劳务转派遣是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体现。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非但达不到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为此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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