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里有没有一条规定说不能扣员工的基本工资的?

2015-09-23900 人看过

HR法律网:国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有三个条件;一是给你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按劳动合同约定了的要求(未知你合同的约定)。二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按你所述已达到33%,这是违规的)。三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不知你的实得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如果低于则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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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后在家休息只有基本工资,上班后没有任何补助合理吗?

    HR法律网客服:一、工伤伤残等级具体等级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二、在家休息的时间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待遇按受伤前标准支付,不得减少,三、正常上班各项补助应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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