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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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对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才需要向劳动者每年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解除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以下几种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请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