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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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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19950101 颁布单位:劳动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