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1984年10月19日发出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
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包括: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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