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1、自动辞职的,在合同期内,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工单位。2、擅自离职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3、工资结算,应当据实计算,到离职前一天为止。
即使是擅自离职的,用工单位也不得无故克扣工资;同时,擅自离职者,也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具体的损失,由用工单位举证。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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