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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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