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IPO过程中只有一种尽调,是券商等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
(A股企业)并购过程中理论上应该有两种尽调,一是买方对卖方的尽调,二是中介机构作为独立方对双方的尽调。
当然,A股并购中第一种尽调不是法律要求的,所以实际上执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完全由买卖双方自己决定。买方卖方如果是同行业公司,几乎不尽调也很常见,反正大家都挺熟的。
第二种尽调是免不了的,是有规范操作流程的,性质上和IPO的尽调很像。
第二个区别是要求程度不同。
IPO尽调是为了满足IPO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购的独立尽调也是。但IPO审核严格、细致,甚至苛刻,而并购业务审核近些年越来越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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