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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关于劳动者追索加班案件,谁负举证责任,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由企业负举证责任。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13条明确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理由:民法通则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加班费的计算和发放不同于工资的发放,没有固定的时间和确定的数额,法释[2001]14号13条之减少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费。第
笔者认为对于加班行为,劳动者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13条“减少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劳动报酬应作狭义性解释,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工资报酬,不包括加班费,因为只有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工资报酬是确定,可用减少来描述,而劳动者每月的加班费是不确定的,无法用减少来描述。因此,该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加班费案件。再一方面,用人单位的考勤往往只确认劳动者法定时间内的出勤情况,不记载加班情况,让用人单位举证很难还原加班的实际情况。
同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包括
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工资发放凭证、加班确认单等)已经书面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或者根本就没有记载劳动者有加班行为和加班费,且劳动者签字认可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加班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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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如何区分加班费与工资报酬?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区分加班费与工资报酬(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分别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予以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存在
如何客观认识加班费的性质?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是维持其生计的必要需求,是劳动者、单位之间必须协商确定的内容。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收入可预期、可确定,如果单位拖欠、克扣
如何正确理解工资、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概念?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劳动法》没有对工资、加班费的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在不同的条款分别使用工资、劳动报酬、工资报酬等表述,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特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