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除了应履行普通公司股权转让的手续外,还应按照以下两条操作: 1、《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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