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手中,国有股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代理人只行使剩余控制权,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人与企业经理间的代理关系构成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高,监督效率,轻易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治理结构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无法形成有效的经理人员选拔和治理机制,势必导致公司低效率。因此,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治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核心内容。然而,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在我国却引起了激励制度缺陷。国内外对这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三点解决的建议:一是通过股权设置进行企业剩余取权和控制权制度安排的产权激励约束;二是基于产品、市场、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绩效的市场激励约束;三是在组织内通过财务、行政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控制的治理激励约束。
从目前情况看,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取得成功,市场对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股权分置改革可与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形成良性互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治理层和股东具备了共同的公司治理目标,可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中,已有多家大股东明确表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条件就成熟了,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实行治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此前反对进行股权激励的一个观点就是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法规不成熟,而眼下法规等问题即将得到解决,因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必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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