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3年4月份一次性收取13年4月份至14年3月份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此部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2015-10-18501 人看过

HR法律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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