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中(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股权转让时存在有未分配利润,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同样需要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配利润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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