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但我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了征税收入,也正常费用列支,请问该费用若为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2015-10-18910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该专项政府补助,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地,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2014版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第10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反之,企业未选择不征税处理,纳入应税收入总额的,其用于研发的部分,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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