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财税〔2007〕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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