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上海市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即,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本人工资无关。】3、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综上,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数字有关,与女职工本人工资无关。需要不需要补差,关键看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没有高于上海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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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按现行税法规定,包括职工福利(现金方式)都须缴税,更不用说节日津贴了,因为津贴也属薪酬范畴。目前据我所知只有由工会经费支付的慰问费不用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