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其实是没有硬性的比例标准,依照工财字[1994]9号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通知。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税前不予列支。同样,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国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它有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2、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算扣除,仅指在计算纳税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并不一定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至于企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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