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5号)规定: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在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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